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02304號令 修正發布第10條、第19條及第10條附表一至附表二之二之一、附表二之 五、第15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18條附表十六之一、附表十六 之二;刪除第23條之1條文

異動條文

 
第十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
    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性別、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學)歷、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
        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
        、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
        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
        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
        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
        股比例。(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性別
        、國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
        、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附表一之
    二及附表一之三)
  (一)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
        金方式。
  (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1.最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
          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但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
          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2.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
          個別董事之酬金;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
          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監察人之酬金。
        3.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
          十者,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
          、監察人酬金。
        4.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
          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
          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三)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本公
        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個體或個別財務
        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
        訂定酬金之程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
        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
        等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
        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
        訊。(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
        原因。(附表二之二)
  (四)公司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職責及運作情
        形。(附表二之二之一)
  (五)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
        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任活
        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附表二之二之二)
  (六)公司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附表二之二之三)
  (七)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方式。
  (八)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瞭解的重要資訊,得一併揭
        露。
  (九)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
  (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及其內部人員依法被處罰、公
        司對其內部人員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處罰、主要缺失與改善
        情形。
  (十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
  (十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
          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十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會計主
          管、財務主管、內部稽核主管及研發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彙
          總。(附表二之三)
五、會計師公費資訊:
  (一)公司可選擇採級距或個別揭露金額方式揭露會計師公費(附表二
        之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1.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
          計公費為審計公費之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
          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附表二之四之一)
        2.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
          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3.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
          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二)前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公司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
        核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
六、更換會計師資訊:公司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
    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二之五)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
          再接受委任,或發行人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
          ,其意見及原因。
        3.公司與前任會計師間就會計原則或實務、財務報告之揭露及查
          核範圍或步驟有無不同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
          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公司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
          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
          後之處理結果。
        4.前任會計師如曾通知公司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
          報告無法信賴。
        5.前任會計師如曾通知公司,無法信賴公司之聲明書或不願與公
          司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6.前任會計師如曾通知公司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
          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
          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
          核範圍。
        7.前任會計師如曾通知公司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
          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
          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
          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
          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公司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
          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公司應將第一目及前目之3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
        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公司應將前任會
        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七、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
    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
    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
    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
    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
    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八、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
    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
    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
    察人、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
    表三)
九、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
    之親屬關係之資訊。(附表三之一)
十、公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
    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四)
第十五條
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尚未屆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揭露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辦理情形及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附表十四)
二、累積至年報刊印日止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取得憑證可認股
    數前十大員工之姓名、取得及認購情形。(附表十五)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凡尚未全數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揭露截至年報刊印日止
    辦理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附表十四之一)
二、累積至年報刊印日止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經理人及取得股數前十
    大之員工姓名及取得情形。(附表十五之一)
第十八條
營運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業務範圍:列明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其營業比重、公司目
        前之商品(服務)項目及計畫開發之新商品(服務)。
  (二)產業概況:說明產業之現況與發展,產業上、中、下游之關聯性
        ,產品之各種發展趨勢及競爭情形。
  (三)技術及研發概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投入之研發費用
        與開發成功之技術或產品。
  (四)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二、市場及產銷概況:
  (一)市場分析:分析公司主要商品(服務)之銷售(提供)地區、市
        場占有率及市場未來之供需狀況與成長性、競爭利基及發展遠景
        之有利、不利因素與因應對策。
  (二)主要產品之重要用途及產製過程。
  (三)主要原料之供應狀況。
  (四)最近二年度任一年度中曾占進(銷)貨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客戶
        名稱及其進(銷)貨金額與比例,並說明其增減變動原因。
        但因契約約定不得揭露客戶名稱或交易對象如為個人且非關係人
        者,得以代號為之。(附表十六之一、附表十六之二)
  (五)最近二年度生產量值。(附表十七)
  (六)最近二年度銷售量值。(附表十八)
三、從業員工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從業員工人數、平均服務年
    資、平均年齡及學歷分布比率。(附表十九)
四、環保支出資訊: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因污染環境所受損失
    (包括賠償)及處分之總額,並說明未來因應對策(包括改善措施)
    及可能之支出(包括未採取因應對策可能發生損失、處分及賠償之估
    計金額,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五、勞資關係:
  (一)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
        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
        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
        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六、重要契約:列示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仍有效存續及最近年度到期之供銷
    契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長期借款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股東
    權益之重要契約之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
    附表二十)
第十九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
    查核意見;截至年報刊印日前,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資料,應併予揭露。(附表二十二)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截至年報刊印日前,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應併納入分析。分析事項包括財務結構、償
    債能力、經營能力、獲利能力、現金流量及槓桿度,並說明最近二年
    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附表二十三)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
    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公司個體財務報告。但不含重要會計項
    目明細表。
六、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
    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前項第六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第二十三條之一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