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本會核准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案件之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得向本會申請許可改制為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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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創新實驗具有創新性、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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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為依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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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顯示淨值不低於第三條所定金額,且不低於公司股本之三分之二。前開公司股本如有以非現金方式出資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四分之一,且申請人應提出所評估價值與效益之說明,並經會計師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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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經營證券商不得辦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