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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公司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關係企業圖:列明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
實際投資金額。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附表六)
(一)姓名、性別、國籍、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
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就任日期及本人、
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及取得員工認股權憑
證情形。
(二)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者,應列明該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四、董事及監察人:(附表七、附表七之一)
(一)姓名、性別、國籍或註冊地、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列
明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
選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選任時本人持有股份及現在本
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及其所具專業知
識之情形。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
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
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
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
(二)與其他主管、董事、監察人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者,應列明該其他主管、董事或監察人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五、自公司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顧問:姓名、性別、
國籍、職稱、退休前任職之機構及職稱、退休日期、擔任顧問日期、
聘用目的、權責劃分。(附表八)
六、發起人:
(一)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比照前款規定,揭露股權比例占前五十名
之發起人之有關資料。
(二)公司設立未滿三年者,應揭露自設立後公司與發起人或其關係人
間除業務交易行為以外之重要交易,包括財產交易與資金融通。
其屬財產交易者,尚應揭露該標的之性質、所在及該交易價格之
決定方式。向發起人或其關係人購入之資產,如係發起人或其關
係人於出售前二年內所購置者,並應說明該發起人或其關係人之
購入成本。
七、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顧問之酬金
:(附表八、附表九及附表十)
(一)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
金方式。
(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顧
問之酬金:
1.銀行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者;票券金融
公司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期授信比率大於百分之五。
2.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最近一次自結、會計師複
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比率低於依各業別資本適足
相關規定之最低法定比率。
3.最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
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
,不在此限。
4.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
(三)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四)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
者,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
人酬金。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
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
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六)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財務報告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酬金總額占個體
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
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之關聯性。
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
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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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公司之經營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業務範圍:列明營業項目之主要內容、營業比重及未來計畫開發
之新金融商品。
(二)產業概況:說明金融業之現況與發展,各種金融商品之發展趨勢
及競爭情形。
(三)金融商品研究與業務發展概況:
1.說明最近二年內主要金融商品及增設之業務部門與其截至公開
說明書刊印日止之規模及損益情形。
2.列明最近二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其成果,並略述未來研究發展
計畫。
(四)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二、市場及業務概況:
(一)市場分析:分析金融市場之供需狀況與成長性、市場區域及目標
市場、競爭策略、競爭利基及發展遠景之有利、不利因素與因應
對策。如為金融控股公司者,除應說明公司之經營決策外,尚應
分別就各子公司之市場及產銷狀況,逐一說明其營運與獲利情形
。
(二)最近二年度主要部門別稅前純益率重大變化之說明:稅前純益率
較前一年度變動達百分之二十者,應分析造成價量變化之關鍵因
素及對稅前純益率之影響。
(三)主要授信客戶名單:列明最近二年度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
前一季止之任一年度授信占淨值百分之五以上或前五十名二者孰
低之授信客戶名稱及授信餘額。(附表四十二)
(四)與關係人受(授)信用說明:列明最近二年度與截至公開說明書
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任一年曾占受(授)信用總額千分之一以上
之關係人名稱及受(授)信用餘額。(附表四十三)
(五)最近二年度存款(信託資金)數額:按存款(信託資金)別,列
明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存款(信託
資金)餘額及平均利率。(附表四十四)
(六)最近二年度授信數額:按貼現、放款、保證(含背書)及其他授
信,列明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授信
餘額及平均利率。(附表四十五)
(七)最近二年度買賣票券及承銷商業本票數額:按買賣票券及承銷商
業本票別,列明最近二年度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
之買賣票券及承銷商業本票之數額及獲利數額。(附表四十六)
三、近二年度從業員工人數:記載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
之當年度從業員工按其工作性質分類之統計人數、總平均年歲、平均
服務年資、學歷分布比率及員工持有之專業證照。(附表四十七)
四、勞資關係:
(一)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
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情形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說明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公司因勞資糾紛所
遭受之損失(包含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應列明處
分日期、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條文、違反法規內容、處分內容)
,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
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前項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應注意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於客戶名
稱、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及帳戶等資料應予保密之規定,並得改以代
號方式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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