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稅條例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8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4737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第2條 (稅率)
  1. 期貨交易稅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下列規定課徵之:
    1. 一、股價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零點六。
    2. 二、利率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二點五。
    3. 三、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按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六。
    4. 四、其他期貨交易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零點六。
  2. 前項各款期貨交易稅之徵收率,由財政部按不同契約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3. 買賣雙方交易人於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之市場價格,依下列規定課徵期貨交易稅:
    1. 一、第一項第三款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依其類別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徵收率課徵之。
    2. 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期貨交易契約:依各該款之徵收率課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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