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庫券經理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 1月24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0940350082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 26條之1、第30條、第31條、第33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國庫券之發行、保管、登記、掛失止付、買回、核銷、款項之經收報解,本息之償付及手續費之核給等事宜,除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1. 記名式國庫券申請信託登記時,應由國庫券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及受託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庫券、相關證明文件及印鑑卡,加蓋印鑑向原經售機構辦理。
  2. 前項申請經由原經售機構核對後,於國庫券上載明信託財產並加註日期,列印「記名式國庫券信託清單」備查。
  3. 前二項規定於信託關係變更或消滅時亦適用之。
  1. 國庫券採登記形式發行時,其存摺之印製、換發、註銷,與登記資料之處理、保管,及還本付息等作業,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辦理。
  1. 登記形式國庫券之登記及款項交割作業,中央銀行得委託其他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機構(以下簡稱清算銀行)辦理。
  1. 登記形式國庫券之轉讓、繼承、贈與、信託、繳存準備、法院提存、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保證等事項之登記作業,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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