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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
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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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證券發行組,分五科辦事。
二、證券商管理組,分五科辦事。
三、證券交易組,分四科辦事。
四、投信投顧組,分四科辦事。
五、會計審計組,分四科辦事。
六、期貨管理組,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會計室。
十一、資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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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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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局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本局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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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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