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資通系統安全防護基準自律規範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3000044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於公告6個月後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6335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第四條(電腦稽核紀錄(日誌)與可歸責性)
一、應訂定核心系統電腦稽核紀錄(日誌)之記錄時間週期及保存政策,
    並至少保存三年。
二、核心系統電腦稽核紀錄(日誌)應確有記錄特定事件之功能,並決定
    應記錄之特定資通系統事件。
三、核心系統電腦稽核紀錄(日誌)應記錄管理者帳號所執行之各項功能
    ,並逐日覆核使用結果。
四、應定期審查核心系統產生之電腦稽核紀錄(日誌)。
五、核心系統之電腦稽核紀錄(日誌)應包含事件類型、發生時間、發生
    位置及任何與事件相關之使用者身分識別等資訊,並應依組織所訂之
    資通安全政策及相關法令要求及組織業務需求納入其他相關資訊。
六、核心系統應依據電腦稽核紀錄(日誌)儲存需求,配置所需之儲存容
    量。
七、於核心系統電腦稽核紀錄(日誌)應建立監控機制,處理失效時,應
    採取適當之行動。
八、資通系統應使用系統內部時鐘產生電腦稽核紀錄(日誌)所需時戳,
    並可以對應到世界協調時間(UTC)或格林威治標準時間(GMT)。
九、資通系統內部時鐘應定期與基準時間源進行同步。
十、對電腦稽核紀錄(日誌)之存取管理,僅限於有權限之使用者。
十一、核心系統應運用適當方式確保電腦稽核紀錄(日誌)機制之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