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資通系統安全防護基準自律規範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3000044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於公告6個月後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6335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第二條(名詞定義)
一、資通系統:係指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或對
    資訊為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
二、核心系統:係指直接提供客戶交易或支持交易業務持續運作之必要系
    統(如交易系統、報價系統、中台風控、盤後結算系統、帳務系統等
    維持交易業務之必要系統),其餘皆為非核心系統。
三、非客戶帳號:係指非客戶所使用之資通系統帳號(如:提供內部人員
    、管理者及廠商等所使用之資通系統帳號)。
四、資訊資產:係指與資訊處理相關之資產,包括硬體、軟體、資料及文
    件等。
五、第一類期貨商:係指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
    度處理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指派資訊安全長之期貨商或「建立
    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分級防護應辦事項附表」所列第一級、第
    二級、第三級期貨商。
六、第二類期貨商:係指非屬第一類期貨商之期貨商。
七、外國期貨商:係指外資集團在台子公司或分公司。外國期貨商如有標
    準較佳之規範則從其規範;若無,則應遵守本國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