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獨立董事法規宣導手冊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訂定發布全文4點

所有條文

3
參、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
    一、訂定目的及依據
        為導引我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包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
        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
        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
        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各公司確有訂定道德行為準則之
        必要,爰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各上市上櫃公司宜參照本準則及相關規定,訂定道德行為準則,
        對於不同經理人亦得分別訂定其道德行為準則。
    二、涵括之內容
        各上市上櫃公司考量其個別狀況與需要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
        至少應包括下列八項內容:
        (一)防止利益衝突:
              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時即產生利害衝突
              ,例如,當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無
              法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時,或是基於其在公司
              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
              致不當利益。公司應特別注意與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
              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
              來之情事。公司應該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並提供適
              當管道供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主動說明
              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二)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公司應避免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為下列
              事項: (1)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
              有圖私利之機會; (2)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
              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3)與公司競爭。當公司有獲利
              機會時,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責任增
              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三)保密責任:
              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對於公司本身或其
              進(銷)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
              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
              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四)公平交易:
              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進
              (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
              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
              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五)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公司
              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
              疏忽或浪費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
        (六)遵循法令規章:
              公司應加強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之遵循。
        (七)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
              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獨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
              了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事,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允
              許匿名檢舉,並讓員工知悉公司將盡全力保護檢舉人的安
              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八)懲戒措施:
              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反道德行為準
              則之情形時,公司應依據其於道德行為準則訂定之懲戒措
              施處理之,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
              則人員之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
              訊。公司並應制定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
              者救濟之途徑。
    三、豁免適用之程序
        公司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中須規定,豁免董事(含獨立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遵循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必須經由董事會決
        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
        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見、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
        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
        適當,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確保任
        何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四、揭露方式
        各上市上櫃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
        測站揭露其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修正時亦同。
    五、施行
        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各獨立董事、監
        察人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