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0903012850號函修正發布,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90357072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902015850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09年11月23日)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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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證金調整方式
    (一)採定額計收保證金之契約
          1.適用契約類別: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商品類期貨契約、匯
            率類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期貨契約。
          2.保證金調整方式
            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相較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
            金額變動幅度達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五
            條所訂標準,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
            調整之。調整後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收取
            標準,於公告日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
    (二)採比率計收保證金之契約
          1.適用契約類別: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期貨契約。
          2.保證金調整方式
            本類契約上市交易後,於每季定期、機動或配合評選新標的
            證券時,評估各標的證券之風險價格係數,並依各標的證券
            為股票之股票期貨契約所屬級距及其保證金適用比例,公告
            各契約調整後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之適用
            比例,於公告日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
    (三)各契約之結算保證金因契約規格修正而須調整時,本公司得依
          「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四條至第四條之八規定重新
          訂定之,並於契約規格修正生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