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50707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第26條條文

所有條文

第九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予受理開立擔保放款帳戶。已開戶者
,本公司即通知借款人清償債務,本公司並得終止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
、註銷帳戶;未清償者,本公司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處分擔保品
及抵繳證券或其他商品:
一、經依公司法、破產法為重整、和解、破產之聲請者。
二、經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者。
三、其他信用有瑕疵者。
法人或其負責人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負責人或所代表之法人亦不
得開立擔保放款帳戶;已開戶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