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50707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第26條條文

所有條文

第五條
借款人應提供之擔保品限為本人所有,並應保證權利之完整,有瑕疵或有
法律上之爭議,本公司不予放款,已放款者,應即償還。
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所產生之孳息歸屬於該證券所有人所有,由發行公司或
其代理機構直接撥入證券所有人指定之款項劃撥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但
依第一條第三項及第六項辦理質權設定者,由本公司及擔保品所有人自行
約定之。
本辦法所稱之抵繳證券或其他商品,係指擔保放款帳戶整戶擔保維持率低
於規定時,經本公司通知補繳放款差額,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有價證
券或其他商品抵繳放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