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50707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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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辦理本業務,對每一借款人最高放款限額,由本公司自行控管,並
應訂定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適當評估借款人授信額度及控管授
信風險,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個別借款人最高放款限額評估方式,評估時應合併考量其他授信業務
    已核定客戶之額度,及訂定整體授信業務對個別借款人融通資金之總
    額,不得超過淨值一定比例之標準。對於個別客戶之融通額度倘達新
    臺幣三億元或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一取其較高者,應提報董事會通過。
二、個別借款人單一證券之最高放款限額評估方式,評估時應合併考量其
    他授信業務已核定借款人之額度。
三、辨識高風險證券或高風險借款人之方式,並對高風險證券或高風險借
    款人之放款額度,設定特別之監督與核決程序。
四、以公平合理原則,訂定借款人借貸款項額度之方式,並避免集中由單
    一借款人使用。
五、本公司評估個別借款人之最高融通限額時,如明知或可判斷個別借款
    人間存在關聯戶情形,即對該等借款人之授信風險具關聯性者,基於
    授信風險考量,應就其授信額度合併控管,並適用於已開戶之借款人
    辦理續約、額度調整及新開戶者,惟如借款人之關聯戶有額度調整或
    新增關聯戶等異動,仍須就借款人與其關聯戶之融通額度合併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