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或其他商品之處分,除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 債、普通公司債及金融債得與債券自營商於營業處所議價交易外,本公司 以書面或電話限價委託證券商於指定處分之營業日向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 買賣中心申報賣出。如已申報而未成交,次一營業日繼續申報,直到成交 為止,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則辦理 贖回。 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或其他商品之處分,以本公司向證券商開設「元大證券 金融公司有價證券處理違約專戶」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