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50707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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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前條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或其他商品之處分,除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
債、普通公司債及金融債得與債券自營商於營業處所議價交易外,本公司
以書面或電話限價委託證券商於指定處分之營業日向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
買賣中心申報賣出。如已申報而未成交,次一營業日繼續申報,直到成交
為止,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則辦理
贖回。
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或其他商品之處分,以本公司向證券商開設「元大證券
金融公司有價證券處理違約專戶」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