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50707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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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借款人得以現金或賣出償還放款。以現金償還時,應將償還款項存(匯)
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前將擔保品及抵繳證
券或其他商品撥回借款人之帳戶,倘非借款人本人所有者,應撥回所有人
之帳戶。擔保品或抵繳證券依第一條第三項及第六項辦理質權設定者,得
由本公司辦理質權解除後撥入借款人之帳戶。但經借款人同意得暫不辦理
質權解除或退還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
借款人以賣出償還放款時,本公司依其決定之數量及價格,委託證券商向
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交易系統申報賣出,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借款人
負擔。成交後,本公司核算借款人應繳付之放款本息金額,有剩餘者,應
返還借款人,不足清償者,本公司得自借款人其他放款交易退還款中扣抵
,如仍不足清償,本公司得於債務清償範圍內,就借款人擔保放款帳戶或
其他授信帳戶內餘額予以處分,有剩餘者,應返還借款人,如仍有不足者
,本公司依法追償。剩餘款項之撥付費用由借款人負擔。但依第一條第三
項及第六項辦理質權設定者,應由本公司以實行質權方式辦理。
借款人依前二項方式償還款項,如擔保放款帳戶內尚未結清部位之整戶擔
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時,本公司得留置應退還之擔保品、抵繳證
券、放款交易退還款或其他商品,使整戶擔保維持率在百分之一百五十以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