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50707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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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借款人放款,應依其提供之擔保品,以申請融通前一營業日收盤
價格,乘以規定比率,計算放款金額(未滿千元部分不予計算),予以放
款。如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則以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
第四項第二款,或依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原則
所決定價格替代。本公司並得依擔保品市場狀況及借款人信用風險調降放
款比率。
借款人以中央政府債券作為擔保品者,其本票及息票之到期日,自申請放
款當日起,不得低於一年。
借款人提供之擔保品,得於融通期限內更換之,其申請方式由雙方約定。
借款人於融通期限屆滿前,若有部分清償時,本公司得依比例退還借款人
原提出擔保及抵繳之有價證券,但未滿一交易單位或有第十四條第三項情
事者,不得退還。惟借款人得與本公司約定,借款人償還款項後,本公司
免予退還一部或全部之擔保品,借款人得就未退還之擔保品依第一項規定
再向本公司申請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