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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借款人洽由代理證券商之介紹或直接向本公司申請擔保放款,依下列規定
完成開戶作業,經本公司徵信審定,並同意與借款人簽訂「有價證券擔保
放款契約書」後始得辦理:
一、借款人為本國自然人者,應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憑核。
二、借款人為本國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法人代
表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及其他登記證明文件
正本,辦理開戶手續。
三、借款人為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應親持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或
外僑居留證)憑核。
四、借款人為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
與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向本國主管機關登記
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授權書正本應予
留存,影本部分應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且與正本無誤
」字樣戳記。
借款人於本公司申請開立擔保放款帳戶,每人以一戶為限。
借款人為法人者,得另函證借款人確認係屬授權開戶,但借款人委由保管
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證明者不在此限。
借款人非屬第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人者,應出具聲明書。
符合第一項申請條件者,本公司得於接受借款人申請簽訂有價證券擔保放
款契約書時,採足以確認客戶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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