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4638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3條、第8條、第10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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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借款人提供作為擔保品或抵繳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終止上
市(櫃)或停止買賣,或中央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
融債部分還本,或受益憑證合併或其信託契約終止或存續期滿時,其終止
上市(櫃)買賣日、停止買賣開始日,或中央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公債、
普通公司債、金融債部分還本日,或受益憑證合併基準或其信託契約終止
或存續期屆滿時視為借款期限到期日(以下稱視為到期日),經本公司通
知後,借款人應於視為到期日前第十個營業日前或信託契約經主管機關核
准終止後十個營業日內償還放款金額及利息。但因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
證辦理分割、反分割,或上市(櫃)公司因減資或其他原因換發有價證券
,致新舊證券權利義務不同而停止買賣者,或經借款人更換擔保品,或上
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或合併之存續與消滅上市(櫃)公司
有價證券,或受益憑證合併後存續者,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所列擔保品者,
不在此限。
借款人提供之擔保品,遇擔保期間有更換為第二條第一項擔保品之情事,
本公司得接受該擔保品至借款期限到期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