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4638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3條、第8條、第10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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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辦理有價證券擔保放款之對象(以下稱借款人),以下列為限:
一、依民法規定已成年,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本國法人。
三、境內華僑及外國人。
前項借款人於開戶前必須已在證券商開立證券買賣帳戶。
第一項借款人為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該公司股
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下稱內部人),以其所屬公司股票為擔
保品或補繳擔保品者,應以質權設定方式為之。
前項內部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
借款人於簽訂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後,始具內部人身分者,除其後各筆
交易應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其已提供之擔保品亦同。
除第三項及第四項之人外,本公司得視借款人信用情況、擔保品之流通性
或市場風險,要求將擔保品設定質權予本公司或提供連帶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