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3229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8條、第12條、第16條;增訂第25條條文,原第25條、第26條順移至第26條、第27條

所有條文

第八條
借款人洽由代理證券商之介紹或直接向本公司申請擔保放款,經本公司徵
信審定同意後,與本公司簽訂「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並留存往來印
鑑式樣於本公司,依下列規定完成開戶作業:
一、借款人為本國自然人者,應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憑核。
二、借款人為本國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法人代
    表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他登記證明
    文件正本,辦理開戶手續。
三、借款人為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應親持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或
    外僑居留證)憑核。
四、借款人為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
    與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向本國主管機關登
    記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授權書正本
應予留存,影本部分應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且與正本
無誤」字樣戳記。
借款人於本公司申請開立擔保放款帳戶,每人以一戶為限。且同一借款人
,於同一代理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之證券商處,僅能選定一家證券金融
公司開立一個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帳戶。
借款人為法人者,得另函證借款人確認係屬授權開戶,但借款人委由保管
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證明者不在此限。
借款人非屬第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人者,應出具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