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121131號函 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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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境外基金機構於前述三個面向皆合格且達成 4個評估指標者,得適用
    1 項優惠措施;三個面向皆合格且達成 5個以上評估指標者,得適用
    2 項優惠措施:
  (一)放寬總代理人設置產品分析人員之配置人數標準:本會 101年 1
        月10日金管證投字第 10000612073號函附件 3之人員配置規範,
        要求總代理人所代理之境外基金,若年平均國內投資人持有金額
        超過新臺幣 100億元且年平均國內投資人投資比重超過50%,則
        應依符合條件之基金檔數×2,配置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產品分析
        人員;若合格者,前開權重可由2調降為1。
  (二)放寬總代理人設置通路服務人員之人數規範,得適用低一級距的
        通路服務人員最低應配置人數。
  (三)加速境外基金衍生性商品持有限制專案豁免申請案之審查期間。
  (四)加速審核境外基金申請案。
  (五)放寬總代理人申請代理境外基金之每次送件基金檔數上限為 3檔
        。
  (六)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之範圍內,允許引進新類型的境外基金,
        例如:保本型境外基金、指數型境外基金,以及與同類型投信基
        金投資規範不符之境外基金,例如:以投資可轉換債券為主要投
        資標的之固定收益型境外基金等。
  (七)放寬於認可期間一年內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
        區有價證券總金額上限為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40%,或單一
        境外基金永久放寬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總金額上限為該境外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40%,惟總代理人或境外基金機構在臺據點有重
        大違規情事,本會將廢止前開單一基金永久放寬投資大陸地區有
        價證券上限至40%之優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