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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公司或籌備處取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科技部、縣(市)以上層
級政府、國家實驗研究院、工業技術研究院、商業發展研究院、資訊工業
策進會或其他提出申請經本中心認可機關(下稱「推薦單位」)之推薦函
或「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附件三)者,得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實
收資本額之限制。
申請公司或籌備處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除前條第三項創新創意
審查委員之審查:
一、取具推薦單位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
二、獲得經本中心認可之國家級獎項並經推薦單位推薦者。
三、獲得經本中心認可之國內外機構登錄或認證為社會企業並經推薦單位
推薦者。
推薦單位應依據本中心訂定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充分說明及評
估公司具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等之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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