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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之一
創櫃板公司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於登錄屆滿三年後繼續登錄為創櫃
板公司:
一、經本中心進行實地輔導,發現有未依內部控制及會計制度合理運作之
情事,迄未改善者。
二、公司或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
。
三、未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期限辦理資訊申報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期限
辦理重大訊息揭露,且個案情節重大者。
四、營運資金顯有不足之疑慮者。
五、未設置專職會計人員,但財務報告已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
限。
六、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不宜者。
屬前項之創櫃板公司應自行負擔會計師事務所及專業股務代理機構等外部
專業單位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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