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櫃板公司將其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且未洽由特定人認購之部分,全數提 出透過創櫃板供投資人或僅供天使投資人認購,投資人之認購作業,應依 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創櫃板公司辦理透過創櫃板籌資相關作業程序,準用 第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