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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提出透過
創櫃板供投資人認購之股本面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但受輔導公司或
籌備處於申請登錄創櫃板時已取具推薦單位之推薦函或「公司具創新創意
意見書」者,不受上開不得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限制。
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應於確認
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股數或公司發起人未認足股數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將公司基本資料及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之相關資訊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輸
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經本中心審查後揭示於創櫃板
專區至少五個營業日,投資人始可進行認購。
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於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期間,不
得對外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性資訊。
揭示於創櫃板專區之公司基本資料及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相關資訊,如有
錯誤、遺漏或虛偽不實,均應由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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