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727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第156條、第158條、第168條、第177條、第177條之2、第183條、第204條、第230條、第267條;增訂第16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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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0條 (公司債發行之禁止)
-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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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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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者。但經銀行保證發行之公司債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