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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初次上櫃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櫃檯買賣開始日之參考價格及升降幅
度計算之基準,於上櫃日之前一營業日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
辦法第七十二條可算得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二、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六
條可算得之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三、加掛 ETF受益憑證依其交易單位與被加掛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交易單位比例及匯率換算之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前項受益憑證櫃檯買賣開始日之開始交易基準價,為同項所訂基準依第六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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