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6961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4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5條;增訂第19條至第22條之1條文及第19條附件,原第19條遞移至第23條,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42161號函)

所有條文

第六條
申報買賣之價格,以每受益權單位為準;申報買賣之貨幣,以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向本中心申請櫃檯買賣之幣別為準。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每受益權單位市價未
滿五十元者為一分,五十元以上者為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