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買賣之價格,以每受益權單位為準;申報買賣之貨幣,以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向本中心申請櫃檯買賣之幣別為準。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每受益權單位市價未 滿五十元者為一分,五十元以上者為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