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6961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4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5條;增訂第19條至第22條之1條文及第19條附件,原第19條遞移至第23條,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42161號函)

所有條文

第五條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報買賣之數量,應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以一千受益權單位為一交易單位;加掛 ETF受益憑證之交易單位得由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選定之。其不足一交易單位者,準用本中心零股交易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