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報買賣之數量,應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以一千受益權單位為一交易單位;加掛 ETF受益憑證之交易單位得由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選定之。其不足一交易單位者,準用本中心零股交易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