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6961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4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5條;增訂第19條至第22條之1條文及第19條附件,原第19條遞移至第23條,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42161號函)

所有條文

第四條之一
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其國外
有價證券流通市場休市時,該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受益憑證得繼續在櫃
檯買賣市場交易。
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之
國外有價證券者,其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或投資標的交易市場休市時,
該受益憑證得繼續在櫃檯買賣市場交易。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其國外期貨契約交易市場休市
時,該受益憑證得繼續在櫃檯買賣市場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