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6961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4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5條;增訂第19條至第22條之1條文及第19條附件,原第19條遞移至第23條,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42161號函)

所有條文

第四條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其交易方式如下:
一、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鉅額交易系統、標購交易系統、盤後定價
    交易系統及零股交易系統以自營或經紀方式為之。
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以議價方式為之。其如為國內外債券成分之指數股
    票型基金,包含買賣斷及附條件交易。但加掛 ETF受益憑證不得從事
    附條件交易。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其交易時間、成交方式、受託與自行買賣申報
總金額限制等,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有關上櫃股票之規定。
國內外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附條件交易,其契約簽訂、交
易時間、利息計算方式、交易期間、給付結算、買賣申報、附條件交易餘
額限制、款項匯付、關係人交易及買賣斷與附條件交易相抵之給付結算等
規定,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及證券商營業處所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細則有
關債券附條件交易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