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6961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4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5條;增訂第19條至第22條之1條文及第19條附件,原第19條遞移至第23條,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42161號函)

所有條文

第三條
於本中心上櫃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
理帳簿劃撥給付結算,且委託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委託人買賣下列受益憑證時,應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
一、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含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
    益憑證;
二、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三、非投資等級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四、加掛ETF受益憑證;
五、經本中心認為有必要之受益憑證。
專業機構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
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
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理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得免簽具風險
預告書。
第二項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由本中心另訂之。
第三項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機
構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