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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之一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受益憑證互相轉換金額,不得逾越
下列各款規定:
一、每一委託人每營業日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加掛 ETF受益憑
證,或加掛 ETF受益憑證轉換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合計轉換
金額,各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但該加掛 ETF受益憑證之流動量
提供者不受此限。
二、每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加掛ET
F受益憑證,或加掛ETF受益憑證轉換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每
營業日合計轉換金額,各以三百萬美元為上限。
委託人向證券經紀商申請轉換,經本中心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確認其申
請數額小於等於保管劃撥帳戶可用餘額後,由本中心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及證券經紀商申請轉換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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