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6961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4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5條;增訂第19條至第22條之1條文及第19條附件,原第19條遞移至第23條,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42161號函)

所有條文

第二十二條之一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受益憑證互相轉換金額,不得逾越
下列各款規定:
一、每一委託人每營業日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加掛 ETF受益憑
    證,或加掛 ETF受益憑證轉換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合計轉換
    金額,各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但該加掛 ETF受益憑證之流動量
    提供者不受此限。
二、每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加掛ET
    F受益憑證,或加掛ETF受益憑證轉換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每
    營業日合計轉換金額,各以三百萬美元為上限。
委託人向證券經紀商申請轉換,經本中心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確認其申
請數額小於等於保管劃撥帳戶可用餘額後,由本中心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及證券經紀商申請轉換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