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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受益憑證,得互相轉換,委託人向
證券經紀商申請轉換須以交易單位之整倍數為之。
前項轉換應依下列方式計算委託人每筆轉換取得之受益權數量。
一、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加掛 ETF受益憑證:以指數股票型基
金受益憑證每交易單位淨資產價值乘上申請轉換交易單位數,依匯率
換算後,除以加掛ETF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二、加掛ETF受益憑證轉換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以加掛ETF受益憑
證每交易單位淨資產價值乘上申請轉換交易單位數,依匯率換算後,
除以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前項所稱淨資產價值係指委託人申請轉換日之前一營業日,該指數股票型
基金受益憑證及加掛ETF受益憑證之淨資產價值。
委託人轉換取得之不足一受益權部分,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新臺幣現金
退還委託人。
委託人向證券經紀商申請轉換,應提供新臺幣存款帳號,並簽署同意書(
如附件)同意證券經紀商於委託人每次申請轉換成功當日,將帳號提供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據以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前項新臺幣
現金退還及其他與款項撥付有關之作業。
轉換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二十五分。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以融資買進及借入部位不得申請轉換為其加掛ET
F受益憑證。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受益憑證於分割及反分割作業期間
,應自停止過戶日前兩個營業日起停止轉換至停止過戶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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