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6961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4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5條;增訂第19條至第22條之1條文及第19條附件,原第19條遞移至第23條,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42161號函)

所有條文

第二十條
加掛 ETF受益憑證不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當日沖銷交易、證券業務借貸款
項、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
及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亦不得作為擔保品。
前項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不含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申請辦
理借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