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條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其買賣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
用本中心章則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係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或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指數股
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簡稱ETF)所發行之下列受益憑證: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指數股票
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簡稱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一)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
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國內有價證券者。
(二)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
指數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者。
(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以追蹤、模
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 ETF)或反向倍數
(簡稱反向型ETF)表現者。
二、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簡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
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簡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該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期
貨ETF)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期貨ETF)表現者,稱為槓桿反向指
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第一款第二目基金募集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
為國外有價證券所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簡稱加掛 ETF受益憑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