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6961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4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5條;增訂第19條至第22條之1條文及第19條附件,原第19條遞移至第23條,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42161號函)

所有條文

第十九條
委託人買賣加掛 ETF受益憑證,應先於證券經紀商指定之外匯銀行開立外
幣存款帳戶後,始得為之。
委託人首次買賣加掛 ETF受益憑證,或首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轉換,
應簽署同意書(如附件)同意證券經紀商將前項外幣存款帳號提供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並據以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股息之分派及其他與款項
撥付有關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