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6961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4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5條;增訂第19條至第22條之1條文及第19條附件,原第19條遞移至第23條,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42161號函)

所有條文

第十五條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成交後,受託證券經紀商向投資人收取之手
續費,以及本中心向證券商收取之業務服務費,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準
用上櫃股票規定之費率辦理。
國內外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附條件交易之業務服務費,準
用本中心證券商櫃檯買賣業務服務費及設備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點第二款
債券交易之費率計收。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成交後,受託證券經紀商向投資人收取之手
續費,以及本中心向證券商收取之業務服務費,以其櫃檯買賣幣別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