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8005522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並自108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80104996號函)

所有條文

第十五條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成交後,受託證券經紀商向投資人收取之手
續費,以及本中心向證券商收取之業務服務費,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準
用上櫃股票交易規定之費率辦理。
國內外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附條件交易之業務服務費,準
用本中心證券商櫃檯買賣業務服務費及設備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點第二款
債券交易之費率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