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5000208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自105年2月15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5年 1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52917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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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興櫃股票綜合交易帳戶申報作業
一、交易作業
  (一)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興櫃股票,其分配後之成交明細
        應含成交日期、證券商代號、綜合交易帳戶帳號、證券代碼、買
        賣別、委託序號、分配前成交序號、分配後投資人帳號、分配後
        成交股數、分配後成交金額、推薦證券商(交易對手)等。
  (二)本作業要點參、一(一)、(二)、(三)有關帳表憑證保存年
        限規定、(四)、(六)及(七)於興櫃股票交易準用之。
二、成交分配及分配前之改帳(指更正錯誤或取消交易)作業
  (一)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成交之興櫃股票,得於成交日申
        報更正帳號予非綜合交易帳戶,以非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成交之興
        櫃股票,亦得於成交日申報更正帳號予綜合交易帳戶,再申報成
        交分配明細。
  (二)證券商應於成交日按個別證券申報分配明細,其申報各委託人之
        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須與當日綜合交易帳戶改帳作業後個
        別證券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全部相同,並於當日下午四時
        至六時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至本中心。但證券商未能完成外國
        委託人綜合交易帳戶(證券買賣帳號為995555-檢查碼)成交分
        配申報作業者,得於當日下午六時前依規定電腦格式申報留存未
        完成分配之資料於原綜合交易帳戶下,並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
        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完成分配後成交明細申報。
  (三)證券商依受任人指示分配予各委託人之個別證券總成交金額得申
        報為元、角或分,其分配總成交數量應申報為一股之整倍數。
  (四)本要點參、二(六)及(七)於興櫃股票之成交分配及分配前改
        帳作業準用之。
三、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申報各委託人或受任人
    之委託明細至本中心。前揭委託明細應含委託日期、證券商代號、綜
    合交易帳戶帳號、證券代號、買賣別、委託序號、委託人或受任人之
    代號及名稱、委託數量等。前揭同一委託人或受任人得使用一個以上
    之代號。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請證券商即時提供相關資料。
四、證券商於成交日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及成交日第一營業日申報調
    整分配,綜合交易帳戶證券買賣帳號為995555-檢查碼者,僅限分配
    予外國委託人;綜合交易帳戶證券買賣帳號為885555-檢查碼者,僅
    限分配予本國委託人。
五、成交分配後申報改帳及調整成交分配作業:
  (一)證券經紀商於申報成交分配後發現受託買賣發生錯誤,無法完成
        興櫃股票給付者,得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前向本中心申報撤銷原成交分配明細,其有改帳及調整成交分配
        之必要者,應同時為之。
  (二)調整分配後個別證券分配予各委託人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
        ,須與當日綜合交易帳戶改帳作業後個別證券之總成交金額及總
        成交數量全部相同。
六、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成交之興櫃股票不適用本中心興櫃股
    票買賣辦法第三十三條有關遲延給付結算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