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五十三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予以警告,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
一、違反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項、第三十
    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條規定者。
二、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三、違反本規則或本中心相關規定,致有影響投資人權益或市場交易秩序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