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五十條
證券商取得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資格後自有資本適足比
率低於百分之二百者,除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避險交易外,不得為新
增交易,須俟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達百分之二百時,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