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四十五條
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人員應具專業能力,並應訂定專業資格
條件、訓練及考評制度。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銷售及相關管理人員,應符合證券商業務人員
資格,並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財務金融相關系所畢業,並修滿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風
    險管理課程六個學分或參加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衍生性金融
    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二十小時以上。
二、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所訂證券商高級業
    務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者。
三、參加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研
    習時數達三十個小時以上。
四、持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相關業務執照。
五、曾在國內外金融機構有半年以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實際經驗。
證券商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相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教育訓
練,準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其中辦理
外匯衍生性商品銷售工作之相關人員,準用同條推介工作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