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四十二條
證券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從事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應於風險預告書或個別確認書以顯著字體或方式表達最大可能損
失或保本比率,以及主要風險說明,例如流動性風險、匯率風險、利率風
險、稅賦風險及提前解約風險等。
前項所稱最大可能損失及商品所涉匯率風險,不能以數額表達者,得以文
字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