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三十三條
證券商承作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交易價金之運用,應訂定資金運用作業準
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函報本中心備查,修改時亦同。
前項資金運用作業準則內容,應包含資金運用之原則、工具、範圍、作業
流程、流動性控管措施、執行部門及其職權等。
證券商應就前項資金運用規範訂定嚴謹內部控制規範及加強內部稽核,定
期檢討分析並作成紀錄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