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二十三條
證券商銷售之結構型商品,其最大可能損失應以原始交易價金為上限,並
應區分保本型及不保本型;但以保本型名義銷售或宣稱具保本效益者,應
約定到期或依合約條件提前到期時,客戶可取回原始交易價金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