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十七條
前條所稱重要內容如下:
一、客戶對該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
    及限制。
二、證券商對該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三、客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
    機制之保障。
五、因證券商所提供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
六、其他法令就各該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
    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前項重要內容應於書面契約以顯著字體或方式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