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十五條
證券商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
,應與交易相對人簽訂ISDA主契約( ISDA Master Agreement),或依其
他標準契約及市場慣例辦理。證券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
以外之客戶簽訂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及提供之交易文件,包括總約定書(
或簽訂ISDA主契約)、產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及交易確認書等,如為英
文者,應提供中文譯本。
前項交易相對人為自然人者,其書面契約應約定同意主管機關及本中心得
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證券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訂立契約時,須有
適當之單位或人員審核簽約程序及客戶所提供資訊之完整性後,始得辦理
。
證券商與交易相對人簽訂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得訂定交易提前終止
時,結算應付款數額之方式,且應反應並計算交易之當時市場價值,包括
被終止交易原本在提前終止日後到期之給付之價值。
前項交易提前終止之條件、結算應付款數額之方式等內容應於相關契約文
件內載明或以其他方式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
證券商與客戶簽訂之契約及其他提供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服務需使用書面
文件者,得以電子簽章法所稱之電子文件為之。
本規則所定簽訂、簽署或簽名確認者,得以電子簽章、數位簽章或其他雙
方同意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