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十三條
證券商依第八條規定申請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者,應向
本中心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十萬元整;經依本規則規定終止業務經營資格
後重行申請其資格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