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第十二條
外國證券商申請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者,應檢具總公司
董事會同意函或履約保證切結書後,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直接
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以該外國證
券商之名義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前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應符合前
條所訂資格條件,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部分得以其總公司符合前條第一項
第三款類似標準代之。